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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胜利第三中学章程 (经2022年11月8日五届五次职代会审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4-04-09

东营市胜利第三中学章程

经2022年11月8日五届五次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东营市胜利第三中学是一所高级中学,隶属于东营市教育局领导。

第二条 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政策,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国家要求和社会需求培养学生,为造就适应未来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提供基础教育,学校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坚持学校的公益性,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办学宗旨与培养目标

第三条 学校以“办精品教育 创优质高中”为宗旨,坚持“责任止于我”的办学理念,努力把胜利三中创办成“学生向往、家长放心、社会满意、教师幸福”的精品学校。

第四条 学校致力于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努力培养自信自立、学有所长的高素质学生。

第五条 学校为实现培养目标,应形成师生共同学习的学校特征,建立民主、和谐、互动的新型师生关系,并使师生在学校学习生活中共同发展。

第三章 学校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 学校名称(全称):东营市胜利第三中学

学校的主办单位:东营市人民政府

学校的主管部门:东营市教育局

第七条 学校地址: 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325号

第四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4.招收学生,对合格者颁发学业证书;

5.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6.管理、使用上级核拨给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7.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监护人了解学生的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教职工权利与义务

(一) 权利

1.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

2.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科研;

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有申诉权;

6.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7.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 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教育方针;

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完成工作任务;

3.履行本岗位职责;

4.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交流、培训等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5.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制止学生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和教育法律责任

(一) 受教育者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和助学金。(获得学金权)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获得公正评价权)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申诉、诉讼权)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受教育者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受教育者的教育法律责任

1.接受并认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2.在教育考试中作弊,承担法律责任。

3.寻衅滋事、严重破坏学校教育秩序,视情节承担行政、刑事及民事法律责任。

4.因故或不慎造成同学伤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五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办学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由东营市教育局任命。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总支保证、监督学校各项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民主监督。副校长协助书记校长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在校长领导下建立校务委员会,下设教师资源部(办公室)、课程与教学部、学生发展部、教学保障部、信息中心、安保处、团委等职能部门,实行年级管理制,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六章 学校投资与校产

第十五条 学校是东营市财政局全额拨款单位。学校应勤俭办学,杜绝浪费。

第十六条 在办学期间,上级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全部投资和校产归学校所有,受法律保护,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的资产及其设施,不得出卖、转让或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学校应多方筹措办学资金,吸引各方投资和赞助,用于学校事业发展,所筹资金应全部用于学校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学校招生与办学规模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上级招生政策招收高中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高中三个年级,在校生1500人,30个教学班,每班学额在50人。条件成熟后,逐年扩大招生规模。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助学金和奖学金,为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完成正常学业提供帮助,为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学生颁发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督促教师参加进修与培训。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教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条件,教职工实行绩效考核制度。

第八章 聘用合同制与学校的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照东营市编办核定编制和岗位设置规定,实施全员聘用合同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制定岗位责任制,严格定编定岗,依照岗位职责,从严治校。

第九章 学校的课程与教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学校有权依照学校办学思想理念对课程进行适当调整和充实,开设自己的校本课程。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权在规定的比例内开设符合学校办学思想理念的校本课程。

第十章 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治校,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施民主管理,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应在民主程序的基础上进行。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十一章 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争取家长和社会力量对学校工作的支持,主动欢迎家长和社会对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对学校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对学校各项工作进行的检查与评估。

第十二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呈报东营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6.《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7.《教师资格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9.《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0.《中国共产党党章》

1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2.《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在校务委员会。